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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格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3000600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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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格式。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受益憑證印製規格如左:
           (一) 尺寸:長一○寸,寬五又七/八寸。
           (二) 紙質:一百磅有浮水印之證券紙,並須另加特殊防弊處理。
           (三) 文字:橫排從左至右,直排從上至下,從右至左。
           (四) 編號: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號、基金、發行期別及受益憑證號碼,
                印在憑證正面右下角。編號分為四個編號組,中以「-」分開,從
                左至右起算。第一組號碼為公司代號,由本會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設立之順序賦予。第二組號碼為基金代號,號碼第一個字
                為F者,代表該基金係於國外募集,為D者,代表該基金係在國內
                募集。F或D後之號碼,代表該公司國外或國內基金之個數。第三
                組號碼代表受益憑證發行之期別。第四組號碼代表該受益憑證號碼
                。
           (五) 簽證位置:印在受益憑證背面左下角。
           (六) 背書轉讓位置:印在受益憑證背面。
           (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印
                於憑證正面,如有必要,得印於憑證背面。
           (八) 花色:以花邊區分公司,內外花邊,由各公司自行設計特徵 (顏色
                ) 以代表公司,正中間印各公司之標幟,以利區別。
          二、受益憑證印製除依本公告事項規定印製外,並應採取下列防弊措施:
           (一) 受益憑證改用機械處理,須具防止塗改實效。
           (二) 由簽證機構整批查核、檢點後簽證。
          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印製受益憑證,因使用電腦機械程式不同
              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變更受益憑證之編號格式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
          四、私募發行之受益憑證,應於受益憑證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受益
              憑證、交付之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