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得包括非在期 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或指數之期貨交易。 二、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期貨交易所及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 期貨交易契約總市值合計,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 四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