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本會公告
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REITs) 或其他封閉式
基金。
二、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
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本會公告
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2.13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051183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31 期 51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