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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本國或外國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核發營業執照等申請書格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38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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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本國或外國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核
          發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及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兼營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
依    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十條規定。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02 金管證四字第 097
               0032787 號公告有關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與信託業申請兼
               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不再援引適用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04 金管證四字第 097
               0031213 號公告有關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
               申請書之格式部分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