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達一定等級之標準。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十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下
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 經 Standard &Poor’s Corp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 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
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
評等達 BBB (twn) 級 (含) 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含) 以上。
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
)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含)
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等
達 BBB (tw) 級 (含) 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含
) 以上。
三、第四十五條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證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
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含) 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
2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含)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
)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含) 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含) 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 (含) 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tw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 (含) 以上。
四、第四十六條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以定期存款
存放金融機構,其存放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國內金
融機構: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
2 級 (含)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
) 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含) 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含) 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tw
級 (含) 以上。
五、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
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該標的應符合
下列信用評等規定:
(一) 銀行存款: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
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以上。
(二) 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以上。但國庫券不
在此限。
(三) 有價證券:發行人、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且投資於長期信用評
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A- 以下之有價
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十。但政府債券不在此限。
(四) 附買回交易: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
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評等達 twA2 級以上。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10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60014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18 期
28780-287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