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
法」所稱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標準。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第二條第五項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
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第十條第一項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
構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閒置資金存放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
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含) 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
3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含)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
)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含) 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含) 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 (含) 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tw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 (含) 以上。
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該私募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 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
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
評等達 BBB (twn) 級 (含) 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含) 以上。
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
條例募集發行附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之開放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證券及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受益
證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
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
)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含)
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等
達 BBB (tw) 級 (含) 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含
) 以上。
四、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
行之外國債券,該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 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
上。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2.06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05878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