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 書面之格式(如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1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46469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09 期 27575-275 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