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委託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事項,並自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 日實施。
依 據:一、會計師法第 12 條第 3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會計師法業經總統於 96 年 12 月 26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5591
號令發布。該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
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會爰依前揭規定,自 97 年 4 月 1 日起委託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事項,包括執業登記之申請、登記
事項變更之申請、登記事項之公開及登記事項有關資訊之建置等。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
查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抄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