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相關格式如 附件。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均含附件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1.26 金管證審字第 1020047 11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