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第二點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修正為上市(櫃)公司應以上一會計
年度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
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
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30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13218 號
令第二點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剝紅利之基礎修正)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4.02 金管證六字第 097
00106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61 期
108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