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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工作底稿保管方式及責任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六字第096000820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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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補充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工作底稿保管
          方式及責任,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會計師法第 19 條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24 條規定
              辦理。
          二、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
              聯合執業契約或內部作業規範,訂明工作底稿之所有權。倘查核工作
              底稿係屬屬會計師所有,查核工作底稿應由共同查核簽證會計師共同
              負善良保管之責任,嗣後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調閱時,若有任何一方無
              法提示查核工作底稿,另一方應負責提示相關查核工作底稿影本,否
              則雙方均應負擔未提列工作底稿之責任。倘查核工作底稿係屬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所有,則會計師退出會計師事務所時,查核工作底稿應由
              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惟會計師因繼續承接該客戶而需借閱以前年度之
              查核工作底稿或因法院或有關政府機關依法調閱時,會計師事務所不
              得拒絕。
正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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