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年度 (半年度) 及第一季、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
申報檢查表各乙份,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說 明:本次修正後之檢查表除申報書件項下有關財務報表須經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之聲明,係自申報 94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 95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1.14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00
099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