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昇資訊透明度,公開發行公司自願公開合併財務預測者,編製內容及
公告申報程序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140383509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