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各上市 (櫃) 投資控股公司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應
依下列規定,公開半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一、上市 (櫃) 投資控股公司公告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時,應併
同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請妥為規劃;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編
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
申報者,應於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補正公告申報,另半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半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半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補正公告申報。
二、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應經會計師核閱,納入編製之子公司,若符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11 日台財證六字第 0930105373 號函規定之
重要子公司,其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第一季及第三季財
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核閱。
三、另為加強投資控股公司財務之透明化,投資控股公司應於財務報告 (
含合併財務報表) 附註揭露其重要子公司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之相關資訊,及揭露各重要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
資訊。
四、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未經查核 (核閱) 出
具保留式核閱意見者,須於查核 (核閱) 報告中說明未經查核 (核閱
) 之資產、負債與損益之金額及其占合併財務報表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
89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