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四年度起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一、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併同提出合併財務報
表,請妥為規劃;如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
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半年度終了後七十五天內補
正公告申報。
二、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
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三、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核閱,且納入編製之子公司若符合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0九
三0一0五三七三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其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亦
應經會計師核閱。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未
經核閱出具保留式核閱意見者,須於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
、負債與損益之金額及其占合併財務報表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
89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