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財證六字第○九
二○○○○七六五號令、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
○五七七一號令、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台財證(六)字第一七
五九七四號函說明二、(二)及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台財證(六
)字第○○五八四七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2.25 台財證六字第 0920000765
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11.14 台財證六字第 0910005771
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12.31 (90) 台財證 (六) 字第
175974 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10.26 (90) 台財證 (六) 字第
005847 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