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辦
理之借券,並於市場賣出時,自 97 年 9 月 30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止,相關限額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賣出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
證券上市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十。
(二)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
分之一。
(三)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股份或受益
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三。
二、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
市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八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有價證券買賣得為融
資融券額度暨借券賣出額度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三、說明一之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以
前一營業日之總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準。
四、本會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六○○三八四五四號令
,於前揭期間暫停適用。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8.21 金管證三字第 0960038454 號
令,於 97 年 9 月 30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暫停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