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 八四)台財證(三)第○○四六一號函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 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再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4.03.02 (84)台財證(三)字第 00461 號函,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 取得」之範圍,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