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 條第 6 項規定,股 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亦不 得於該次股東會,接受前揭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徵求人之委託 ,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