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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6002965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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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  條第 6  項規定,股
          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亦不
          得於該次股東會,接受前揭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徵求人之委託
          ,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