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所持無表決權之特別股,不計入「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已發行股份總數。 二、無表決權之可轉換特別股於未轉換前,仍屬無表決權之特別股,依前 點規定自不計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其應自轉換為普通股之日起,始 計算「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所規 定之持股期間。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