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本會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八五○一四四二
一號令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式商品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銀行避險
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
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