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規定,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
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
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
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