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18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令,釋示公
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
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之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
間。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 條規定辦理
。
二、檢送本會 95 年 8 月 18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令影本乙
份供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8 日
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
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之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
期間。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