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並以「股票交付日」為內部人行
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
成本。
二、另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六十一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則以
「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為取得時點,並以當日所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
三、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三字第
○九三○○○二三三三號令,自本令發布之日起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5.28 台財證三字第 0930002333
號令,自本令發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7 金管證交字第 099
0042867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06 期 2715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