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業於 94 年 12 月 16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5901 號令指定臺灣
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為審核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及受託辦理股東會
事務公司資格條件並查核相關事務之機構,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
屬會員,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7 條之 1,第
15 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之 1 規定辦
理。
二、檢送本會 94 年 12 月 16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5901 號令影本乙
份供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含附件)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通股份有限公司
、長龍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總合股
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