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之一、第十五條
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指定臺灣證券集
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下列事項之機構:
一、審核及查核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公司之資格條件。
二、查核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取得出席
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3.10 金管證交字第 1040004
50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