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公開
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格式如附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7.05 金管證交字第 1010026
927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