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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對價之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71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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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作為公開收購對價之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一、以已發行在外之外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者,其範圍以下列各
              項為限:
           (一)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
                資市場 (AIM)、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 交易之股票。
           (二)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
                  以上。
          二、股票已在前點 (一) 所列市場交易之外國公司,以募集新發行之股票
              或公司債作為對價者,其範圍比照前點規定。
          三、前二點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二) 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
                ions Index) 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