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第 1 項第 11 款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
券標準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82 條之 2 規定辦理借
券,並於市場賣出時,需符合下列總量控管:
(一) 市場賣出總額度控管: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券餘額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櫃) 股份之 25 %。
(二) 借券賣出總量控管: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櫃) 股
份之 10 %。
(三) 每日借券賣出額度限制: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
上市 (櫃) 股份之 3%。
三、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券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
櫃) 股份之 20 %時,應依比例分配所餘額度,其分配方式由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
並報本會核定。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0.11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59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93
期 285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