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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借券,並於市場賣出時,需符合總量控管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04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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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第 1  項第 11 款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
              券標準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82 條之 2  規定辦理借
              券,並於市場賣出時,需符合下列總量控管:
           (一) 市場賣出總額度控管: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券餘額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櫃) 股份之 25 %。
           (二) 借券賣出總量控管: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櫃) 股
                份之 10 %。
           (三) 每日借券賣出額度限制: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
                上市 (櫃) 股份之 3%。
          三、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券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
              櫃) 股份之 20 %時,應依比例分配所餘額度,其分配方式由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
              並報本會核定。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0.11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59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93
               期 285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