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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於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法定成數而依規定通知全體董監事限期補足持股時,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4000010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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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請  貴公司 (中心) 轉知各上市 (櫃) 公司,於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
          數不足法定成數而依規定通知全體董監事限期補足持股時,應依說明事項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獨立董事、監察人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於一個月內補足持
          股時,其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代表人身分當選者,應通知該法人及法人代
          表人且公司應取具已送達各董監事之憑證資料 (如簽收單或郵寄掛號執據
          等) ,俾供留存備查。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3038204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