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 貴公司 (中心) 轉知各上市 (櫃) 公司,於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
數不足法定成數而依規定通知全體董監事限期補足持股時,應依說明事項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獨立董事、監察人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於一個月內補足持
股時,其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代表人身分當選者,應通知該法人及法人代
表人且公司應取具已送達各董監事之憑證資料 (如簽收單或郵寄掛號執據
等) ,俾供留存備查。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3038204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