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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股票,受託人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徵求委託書涉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3012713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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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股票,受託人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徵求
          委託書涉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簡稱委託書規
          則) 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銀行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九三) 信企字第○五六四三號函。
          二、依信託法第一條及第九條規定,受託人因委託人移轉財產取得信託財
              產之所有權,並取得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股東持股信託,
              即便為「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股票」,於法律上仍屬受託人
              所有。因此信託股票之受託人若欲擔任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人者,受
              託人自應符合委託書規則所定之徵求人相關規範,如持股條件、徵求
              股數上限等規定,與其他股東擔任徵求人之情形,並無不同。而  貴
              銀行前次所詢委託人擔任徵求人之情形,亦依上述原則於九十三年五
              月十一日以台財證三字第○九三○一一七四一一號函復在案。
          三、貴銀行本次再就受託人擔任股東會徵求人之情形函詢委託書規則適用
              疑義乙事,本會說明如左:
           (一) 委託人可否指示受託人擔任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人乙節,此屬雙方
                間契約問題,惟受託人若以該信託股票之股東身分欲徵求委託書者
                ,仍須符合委託書規則所定之徵求人相關資格規定。
           (二) 委託書規則第廿一條第二項明定,支持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
                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故受託人
                以其持有之信託股票擔任徵求人且支持委託人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被
                選舉人者,即屬該項規定支持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故其
                得徵求股數上限為百分之一。
           (三) 至於股東若有將持股分別信託予不同信託機構之情形時,各受託人
                仍得以信託股票之股東身分,分別擔任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人,而
                其得徵求股數限制仍應依委託書規則第廿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 委託書規則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徵求委託書者之最低「持股期間」
                計算,於股票信託,若委託人對信託股票保留運用決定權,則受託
                人之「持股期間」計算得合併計算委託人原持股期間。
           (五) 另信託股票係受託人所屬金控母公司股票,則受託人以持有之信託
                股票擔任徵求人是否有委託書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適用乙節,因委
                託書規則已明文規定,金控子公司於金控母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不
                得擔任徵求人,故即便為信託情形者,亦有該規定適用。
          四、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使用委託書應
              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立法意旨乃係為杜絕委託書被不當人士濫用
              ,期以導正委託書功能,促使股東會順利召開,並達穩定公司經營及
              維護股東權益等目的,故為落實委託書之管理,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
              二項訂有徵求人消極資格限制之規定。基於上述原則,信託股票之受
              託人若欲擔任股東會徵求人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本身皆須符合委託書
              規則所定之消極資格條件。
正    本:華南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