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取消境外華僑及
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定。
二、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八五)台財證(四)第
○○六四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
保管銀行
抄 本:證期局(第八組)
(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5.03.04 (八五)台財證(四)第 00641
號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