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
第六款規定,核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範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第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所發行之有價
證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點有價證券,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
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資金匯入匯出表」、「證券
買賣及庫存明細表」等資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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