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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發生違約之處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5010381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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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發生違約之處理,其規範如下:
          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發生違約後,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對違約處理之規定及其他相關
              規定辦理,結案後始得再行開戶買賣。
          二、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其簽約客戶所開立之分戶如發生違約情事,該
              分戶若屬獨立交易之委託人,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約之處理,僅及於該違規分戶。
          三、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如採多元帳戶,當中有一子帳戶發生違約,其多
              元帳戶下之子帳戶須全部註銷,未結案前,無法為買賣之委託,俟其
              結案後,始得再行開立帳戶續行買賣。
          四、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八七) 台財證
               (四) 第○○七二六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黃委員顯華、凌委員氤寶、李委員賢源、
          吳委 員琮璠、金委員文悅、林委員忠正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7.03.13  (87) 台財證 (四) 字第
       0072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