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發生違約之處理,其規範如下:
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發生違約後,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對違約處理之規定及其他相關
規定辦理,結案後始得再行開戶買賣。
二、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其簽約客戶所開立之分戶如發生違約情事,該
分戶若屬獨立交易之委託人,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約之處理,僅及於該違規分戶。
三、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如採多元帳戶,當中有一子帳戶發生違約,其多
元帳戶下之子帳戶須全部註銷,未結案前,無法為買賣之委託,俟其
結案後,始得再行開立帳戶續行買賣。
四、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八七) 台財證
(四) 第○○七二六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黃委員顯華、凌委員氤寶、李委員賢源、
吳委 員琮璠、金委員文悅、林委員忠正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7.03.13 (87) 台財證 (四) 字第
0072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