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因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資金融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5000433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因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向證券金
              融事業辦理資金融通,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
              條第三款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證券交易資金融通,應依本會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三五四七號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其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詳
              予登載,並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351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