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不同投資編號外國機構投資人間申請資產移轉之相關作業及程序,請
依說明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具外國證券商、銀行、基金管理機構、外國政府投資機構、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及信託公司身分之境外外國機構投
資人,申請將名下資產移轉給不同投資編號之簽約客戶、所屬基金或
百分之百子公司,且其最終受益人相同時,申請程序由事前報本會核
准,改為事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報備。
二、上開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資產移轉者,應由保管機構透過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查詢申請雙方是否首次移轉,經保管機構檢核
相關文件後,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線上傳輸登記表,並於
完成資產移轉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備查:
(一) 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分割明細;
(二) 申請人與原外國機構投資人之委託契約;
(三) 申請人出具保證所提資料之真實性及資產分割過程若有虛偽不實將
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四) 原外國機構投資人同意辦理資產移轉之同意書。
三、申請雙方如係首次辦理資產移轉者,所檢附之資產分割明細可無須經
會計師簽證;至申請雙方非屬首次資產移轉,或收受資產移轉者再次
申請轉出者,仍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分割明細。
四、申請人未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資產移轉者,得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通報本會,將其申請案件改為經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五、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 年 10 月 2 日台財證 (八) 字
第 00550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10.02 台財證 (八) 字第
00550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7.29 金管證八字第
094000343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