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進零股一案,請依說明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具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身分 (以下簡稱外資) 得在現行零股交易制度
下買進零股。
二、前項外資買進零股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相關單位成完電腦系統測試及修訂業務規則
,報本會核備後生效。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各外資保管銀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4038448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