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為策略性交易需求,依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台
財證八字第0930002716號令規定,得借入有價證券,不受「華
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其中除借入股票之策略性交易外,尚得借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其策略性交易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
二條之二規定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表彰股票組合之套利行為
。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243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