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商持有營業證券之會計處理乙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並轉
知證券商,請 查照。
說 明:一、證券商購買營業證券如非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及財務會
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率則第 5 段第 4 款交易
目的持有者,應依前問規定分類為其他適當之金融資產項下。
二、因應證券商營業證券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以外其他之金融資產,
為利整體控管,請檢討現行證券商會計科目,並於其他金融資產如備
供出售金融資產等分類項下納入營業證券。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