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規範證券 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連續 六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