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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規範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69079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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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規範證券
              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連續
              六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