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規範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長期信用評等應達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6907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範證券
       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長期信用評等應達下列標準之
       一: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 (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3.tw  級以上。
          (四)Fitch, Inc.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3 級以上。
          (六)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