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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 貴公司「營業細則」第 94 條修正條文草案乙案,准予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6876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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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  貴公司「營業細則」第 94 條修正條文草案乙案,准予核定,並自 
          97  年 2  月 12 日實施。
說    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及貴公司 96 年 11 月 27 日臺
              證交字第 0960205655 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規定修正後,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費率得按客戶成
              交金額自行訂定費率標準,另得訂定折讓及每筆委託最低費用,並於
              實施前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備查;證券經紀商所訂手續
              費率逾成交金額千分之 1.425  者,應於委託前以適當方式通知客戶
              ,並留存紀錄,但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於交割結算前通知。
              以上請配合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三、為使證券商及投資人對上述費率修正充分瞭解,請貴公司加強宣導。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