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開放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自營商等向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辦 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5526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及證券金融事
          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範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期貨自營商、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向證
          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不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證券金融
          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