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六
條規定辦理。
二、已上市、上櫃之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於九十六年七月
一日起,依上開規定設置之法令遵循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部門、主管、人員均不得由內部稽核單位、主管、人員兼
任。但由內部稽核單位以外主管、人員兼任者,其所任職務不得與
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有相互衝突或牽制。
(二)法令遵循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如由法務部門以外之部門主管兼任者,應同時符合證券商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及第十條所訂之資格條件,如目前尚
未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至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取得。
2、如由法務部門主管兼任者,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
規則第五條所訂之資格條件,如目前尚未具備該資格者,至遲應
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
(三)法令遵循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所訂之資格條件。
如目前尚未具備該資格者,至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
得。
(四)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料之登記與變更,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申報。
三、依前開規定設置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免設專責獨立單位,惟仍應符合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9 金管證券字第 099
0016418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71 期 9585-95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