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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意推薦證券商得以洽特定人方式,賣出持有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股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4763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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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利推薦證券商於興櫃公司終止興櫃交易後,得有適當之退場機制,原則
          同意推薦證券商得以洽特定人方式,賣出持有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股票
          ,惟其不得於推薦興櫃交易前即事先協議,且特定人身分限定為對該公司
          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者,並且非為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及其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
說    明:依據 96 年 7  月 11 日召開  貴公會會務處理會議決議及本會證券期貨
          局案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96 年 8  月 24 日證櫃審字
          第 0960023368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