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利推薦證券商於興櫃公司終止興櫃交易後,得有適當之退場機制,原則
同意推薦證券商得以洽特定人方式,賣出持有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股票
,惟其不得於推薦興櫃交易前即事先協議,且特定人身分限定為對該公司
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者,並且非為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及其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
說 明:依據 96 年 7 月 11 日召開 貴公會會務處理會議決議及本會證券期貨
局案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96 年 8 月 24 日證櫃審字
第 0960023368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