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範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 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除自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者,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 得超過其資本淨值。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八六)台財證(二)第○四六二七號函之規定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 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6.09.30(86)台財證(二)字第 04627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