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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規範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其對外負債總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4263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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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範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
          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除自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者,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
          得超過其資本淨值。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八六)台財證(二)第○四六二七號函之規定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
          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6.09.30(86)台財證(二)字第
       04627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