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 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公布日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