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
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公布日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7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5038285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