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發行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之債信評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主辦承
銷商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限制,發行公司如具
證券承銷商資格者亦得擔任主辦承銷商: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A(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Atw 級以上。
(四)Fitch Ratings Ltd.評級 A 級以上。
(五)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
(六)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 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