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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之債信評等符合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25314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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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發行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之債信評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主辦承
              銷商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限制,發行公司如具
              證券承銷商資格者亦得擔任主辦承銷商: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A(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Atw  級以上。
          (四)Fitch Ratings Ltd.評級 A  級以上。
          (五)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
          (六)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  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