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
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已上市、上櫃之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於九十六年七月
一日起,應依上開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
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9 金管證券字第 099
0016418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71 期 9585-95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