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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理客戶在同一證券經紀商之總分公司開戶及對帳單交付之相關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5013102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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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證券經紀商受理客戶在同一證券經紀商之總分公司開戶及對帳單交付
          之相關規範如下:
          一、同一人得在同一證券經紀商之總分公司分別開戶,惟證券經紀商受託
              買賣時,應以受託所在地為準製作有關買賣證券憑證及完成相關手續
              。但對帳單之交付,如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得以合併列印後之對帳單
              交付之。
          二、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8 年 4  月 26 日台財證(二)字第
              5272  號函,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8.04.26 台財證(二)字第 5272 號函,自
       即日起不予適用)